【本文来自《当年工业革命淘汰英国工人去淘金解决就业,现在也应该有这样的淘金机制》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即使后续土地价值回升,也不能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只能在该资产处置时一并结转 。因此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做土地贬值的计提减值, 而是把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存货), 最后在房屋建筑物售出过程中或者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中通过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去体现。如果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成本, 那实际上这部分亏损已经被售出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作为“收益”获得。
存量房交易本身并不计入GDP, 买卖双方也是将交易价格分别计入自身的资产负债表, 而估值损失本身最多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数据。也就是说, 存量房地产的估值损益, 从来是不作为实际损益记账的。
土地减值不能转回不等于可以不提减值,恰恰因为减值不能转回,房企不愿意计提,会采用多种办法规避,但准则是强制义务,满足减值条件不计提属于会计差错、审计要调整更正,拒不计提会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税务与监管核查调整,大量房企在土地滞销、项目停滞时计提过土地无形资产减值,不存在行业普遍不计提。即使能转入存货,也必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只是存货跌价后续价值回升可以在原计提限额内转回,所以会尽可能转入存货,但是转入存货也有要求的,不符合要求就不能转入。
土地出让金是出让时价款一次性确定,已经作为收益取得,土地后续市场地价下跌不会反向增加地方政府过往土地出让收益,不存在亏损被售出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作为“收益”获得,后续土地 / 房价下跌是市场供需、宏观环境导致的存量资产价值变动,政府不会因为地价下跌获得”收益"。
企业持有的存量房产,满足准则条件必须确认估值 / 减值损益、表内入账,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房企 / 地产公司常用),期末房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市价下跌直接减少当期利润,市价上涨增加利润,估值变动强制体现在当期损益,绝非仅作为参考数据不入账,待售商品房属于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