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八块钱一碗的面,我至少得卖1000碗,我1000碗还有成本。”近日,河南南阳一家“渝见小面”老板娘毛女士对镜头哭诉,称自家店因商标侵权被遇见小面起诉,对方律师称需要赔偿7000元—8000元。该视频迅速引发全网关注。
6月12日,遇见小面品牌方主动沟通撤诉。6月13日,遇见小面官方微博发布说明,称已第一时间沟通撤销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流程。
6月15日凌晨,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再次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称其和团队决定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渝见小面,并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
一字之差被告侵权,商标侵权的边界在哪里?南方网、粤学习记者专访广东方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志莹,解读“商标风波”背后的法律真相。
四个字有三个字相同构成侵权?
律师:“字数相同、读音相同”无法直接认定商标近似
原告主张“渝见小面”四个字中三个字与“遇见小面”相同,且“渝”与“遇”同音,构成整体近似。庞志莹指出,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判断采用整体观察、隔离比对、主要部分比对原则,不会仅以“字数相同、读音相同”直接认定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可见商标近似的判断不仅需要从“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还需要注意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场景。总之,单一要素相似不等于法律上的近似,必须综合判断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
“本案中‘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虽有三个字相同,一个字读音相似,但是不能以此简单认定为整体近似,此逻辑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普遍认可。”庞志莹解释,首先,“渝”是重庆的简称,具有明确的地理指向含义,其与“遇”字的含义差异显著;其次,从网络上检索的两者的店面来看,双方的字形并不相同;再次,双方在经营规模、商品定价、地域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被告与“遇见小面”存在特定的联系。
地名“渝”能否用于商标?
律师:正当使用须满足三大条件
“渝”作为重庆市行政区划简称,被告主张地名正当使用。在商标法框架下,地名正当使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地名能否用于商标,庞志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渝”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简称,单独注册普通商标原则上被禁止。但若地名仅作为商标其中一个文字元素,整体产生全新识别含义,不属于单纯地名,不在禁止范围内,可以核准注册为商标使用。
而关于地名正当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庞志莹强调,地名正当使用需满足以下要求: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应当限于描述性等非商标性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亦应限于描述性目的;使用方式属于善意、合理、非商标性使用;该地名的使用方式不会给消费者在识别商品提供者或来源方面造成混淆。
庞志莹指出,本案中“渝”字是重庆市行政区划的简称,且“小面”也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主张其来自于重庆,主要经营的是重庆特色小面,从目前描述看可以主张正当使用,是否可以认定为构成正当使用还需结合实际使用证据进行判断。
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倡议,针对“遇见小面”起诉南阳“渝见小面”商标纠纷一事作出回应。倡议提出,“渝”为重庆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餐饮通用名称,均为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倡导全行业共享,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
小商家如何避免商标纠纷?
律师:开店后同步申请商标注册
本案中,“遇见小面”已撤诉并将“渝见小面”第35类商标赠与被告。从法律角度看,撤诉后被告是否仍存在被重新起诉的风险?庞志莹强调,民事诉讼中,撤诉仅代表本次诉讼终结,不必然导致权利放弃。若要彻底避免再次起诉,通常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权利人放弃追究责任。本案中品牌方撤诉并赠与商标,在商标转让完成后,被告可获得相应商标权利,有助于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庞志莹建议,小微经营者如果不想陷入类似的商标纠纷,在事前就需要进行防范,例如取名注册或开业前先在网络进行商标检索,尽量避免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尽量避免使用大众所知晓的品牌核心词汇;开店同步申请相关商标注册,固定自身在先使用权;减少模仿网红及著名品牌谐音变字形的方法以及外部门店招牌设计效果;保留相关经营证据,以防事发后收集证据困难。
一旦收到法院传票,庞志莹提醒,小微经营者最应该立即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保持冷静、稳定情绪收集证据,仔细阅读传票内容以及收到的司法文书,在法律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企业管理角度,品牌方通常可建立维权案件分级审核制度;明确起诉标准与流程;对小微经营者采取沟通、提醒、整改优先机制;将品牌价值观纳入维权管理。设置商标维权的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合法保护与声誉管理的平衡。
庞志莹表示,虽然本案以撤诉告终,但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本案不仅引发社会对商标权边界的讨论,而且促进企业反思维权流程与尺度,也推动公众理解商标保护与中小经营者利益平衡,对餐饮行业字号使用、维权方式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提高大众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意识。”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李润芳